發文日期: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
發文字號: 高普法 字第 1111011731 號
附件: 如文
主旨:公告本關無法送達之逾期不報關貨物通知函。
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。
公告事項:納稅義務人(收貨人)因地址不實或搬遷,致本關處理逾期不報關貨物通知函無法送達,自公告刊登日起經20日生效力。
一、案貨卸存本關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計6件,未據納稅義務人(收貨人)於法定期限內辦理報關手續,應依關稅法第73條第2項及第96條之規定變賣,倘貨物無法變賣而需銷毀時,將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;屆期未銷毀者,由海關逕予銷毀,其有關費用,由納稅義務人負擔,並限期繳付海關。
二、納稅義務人(收貨人)資料如附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