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文日期: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17日
發文字號: 高普機 字第 1121032660 號
附件: 如文
主旨:旅客遺失物招領
依據:民法第803條
一、112年第10批次拾得物清表(如附件)所列拾得物,係於高雄國際機場國際線管制區內拾得之旅客遺留物品。遺失者請自公告之日起 6個月內,親自攜帶護照及身分證赴本關高雄機場分關認領(服務電話:07-8057751、8057754),並依照「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 驗稅放辦法」規定辦理徵、免稅提領手續。
二、如認領期限屆滿仍無人認領時,本關將逕依民法第807條及關稅法 第96條等相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