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旅客因無在臺住址或地址不實,致本關退運通知函無法送
達,自公告刊登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。請表列旅客自
送達生效日起15日內,至本關嘉南分關業務二課業務股駐
臺南航空站海關櫃檯(地址:臺南市南區機場路775號)辦
理貨物退運手續,逾期將依關稅法第96條有關規定辦理。
二、旅客資料如附件。
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旅客因無在臺住址或地址不實,致本關退運通知函無法送
達,自公告刊登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。請表列旅客自
送達生效日起15日內,至本關嘉南分關業務二課業務股駐
臺南航空站海關櫃檯(地址:臺南市南區機場路775號)辦
理貨物退運手續,逾期將依關稅法第96條有關規定辦理。
二、旅客資料如附件。